第三章 就业政策与管理
第八条 坚持“市场导向、政府调控、学校推荐、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”的就业工作原则。
第九条 学校按照“优生优荐”的原则推荐毕业生,坚持就业政策公开、需求信息公开、毕业生评奖评优公开的“三公开”原则。
第十条 毕业生有实行国家就业方针、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,在就业过程中要履行协议,诚实守信。
第十一条 学校引导毕业生将自身发展与国家和社会需要紧密结合,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,鼓励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、支农、支医和扶贫工作,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,并在政策解答、手续办理、争取政策优惠等方面给毕业生提供咨询或帮助。
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。毕业生离校时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,均应在系(部)进行登记,填写待就业登记表。
第十三条 毕业生可于毕业当年的12月之前查询本人档案去向等情况,逾期不办理查询手续。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,学校不再提供就业服务,户籍和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:
1.不顾国家需要,坚持个人无理要求,经教育拒不改正的;
2.自派遣之日起,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;
3.报到后,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;
4.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。
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、严于律己、秉公办事,切实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。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、扰乱毕业生就业工作秩序者,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。
第四章 就业引导和教育
第十六条 学校负有对毕业生进行就业引导与教育的义务。就业引导课是我校学生的公共必修课,是对毕业生进行就业引导和教育的主要途径,由就业引导课教研室统一组织开展。就业引导课的主要任务是:
1.培养毕业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;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,增强毕业生的创业意识、诚信意识和安全意识;引导毕业生树立社会主义义利观,自觉遵守择业道德规范;
2.开展校纪法规和文明离校教育,教育毕业生自觉遵纪守法,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,以文明的行为和方式离校;妥善处理与用人单位的关系;
3.向毕业生宣讲国家和本省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、规定,向毕业生先容就业工作程序,提高毕业生就业的成效;
4.向毕业生传授求职择业的基本常识,增强求职技能;传授职业生涯规划的相关常识,引导毕业生提早进行职业生涯规划。
第十七条 院毕业生就业引导中心(以下称“中心”)和各系(部)通过专题讲座、网上答疑、咨询辅导、模拟招聘等形式及时为毕业生提供咨询和服务,增强毕业生的求职能力。
第十八条 学校将逐步建立从大学一年级开始进行就业引导的制度,将就业引导同职业规划、职业发展联系起来,逐步增强就业引导的深度和广度。
第十九条 就业引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,各系(部)在毕业生毕业鉴定中应对学生的德、智、体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。
第二十条 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和系(部)安排的就业引导、教育活动,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,提高就业竞争力。
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程序
第一节 就业准备
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应认真上好就业引导课,接受学校和系(部)的就业引导和教育,明确择业目标,做好就业各项准备。
第二十二条 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》由“中心”统一设置格式,是学校向用人单位出具的毕业生情况的证明材料。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》各项内容填写必须真实,系(部)要认真核实并签字盖章,“中心”负责最终审核。对格式不规范、填写不真实的推荐表“中心”不予签署意见,未经“中心”审核的推荐表对外一律无效。
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在“中心”和系(部)的引导下准备求职信等其他求职材料。
第二节 获取需求信息
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需求信息整理制度。“中心”和各系(部)获取的需求信息经核实后方可向毕业生发布。需求信息通过学校就业网站、广播、专栏、各系(部)就业机构等途径及时向毕业生发布。
第二十五条 “中心”和各系(部)要动员各方面力量,通过多种渠道获取需求信息,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充分的信息资源。
第二十六条 招聘会是毕业生获取需求信息的重要形式。学校鼓励毕业生有选择地参加正规的就业招聘会、网上招聘会。毕业生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主动获取需求信息,及时关注学校发布的需求信息。
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可以由院、系根据情况分层次举办招聘会。综合性、跨专业的招聘会一般由“中心”主办,专业要求较强的小型招聘会由各系(部)举办。
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,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,不得以盈利为目的,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,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进行违法活动。
第三节 应聘和签约
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要主动学习与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,提高安全意识,学会防范就业风险,依法维护自身利益。
第三十条 在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必须坚持诚信原则,增强集体观念,不得损害学校和他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学校的声誉。
第三十一条 《就业协议书》是明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聘用关系的依据。毕业生每人只有一份(一式四联),不得多领、代领、复制或使用他人的协议书。各系(部)负责发放《就业协议书》,发放时必须登记编号,毕业生领取时必须签名。
第三十二条 签订《就业协议书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:
1.毕业生本人如实填写基本情况,并签署同意应聘的意见;
2.用人单位填写基本信息,签署同意接收的意见并盖章。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在备注栏中注明; 3、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[市、县(区)教育局、人事局、人才中心、大型国企的人事部门等]签署意见并盖章;
4.系(部)对毕业生签订的《就业协议书》进行初步审查,对手续齐备的签署意见并备案;对手续不齐的,引导毕业生补办手续;
5.“中心”对毕业生签订的《就业协议书》进行审核,对符合手续和规定的签署意见并盖章,纳入就业计划。
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签约必须慎重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《就业协议书》后,不得随意违约。若确需违约,毕业生本人须提交申请说明违约理由,经用人单位同意后,方可解约;对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欲单方违约或要求更换《就业协议书》的申请,学校不予受理。
第三十四条 按照上级日程安排,当年的6月底前毕业生要将签好的《就业协议书》交“中心”以编制派遣方案。在此之后签订的《就业协议书》,按照上级规定一律作改派处理。
第四节 派遣及其他程序
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在离校期间要遵守《滁州学院毕业生文明离校规定》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,做到安全、文明离校。
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应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办理离校手续,根据系(部)安排领取毕业证、就业报到证、户口迁移证等证件,因事不能到校需向系(部)说明并商定处理办法。
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、各系(部)要落实责任制,简化环节,立足本职,尽心服务,通力协作,为毕业生顺利离校、就业创造良好条件。
第三十八条 派遣后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发生变化的,按规定办理改派手续。
1.办理改派的期限为:自报到证签发之日起两年内。
2.派遣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(师范类毕业生跨行业或出省就业,非师范生出省就业除外)改派,不需要学校签署意见。
3.可以申请改派的情形:派遣后又与其他单位签约的;派遣后,考取“专升本”、研究生但放弃深造申请就业并经“中心”同意的;其他符合改派条件的。
4.办理改派的程序:在学校就业网下载并填写“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调整改派申报表”;原派遣单位同意改派的意见(派遣时未落实单位的可免签);新接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;培养学校签署意见;毕业生本人到省政务中心申请办理。
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已经到用人单位报到落户的,按相关规定不再办理改派。
第四十条 考取“专升本”、研究生的毕业生按规定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。若在派遣后放弃深造申请就业的,在“中心”收回录取通知书后按照第三十八条实行。
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遗失后可申请补发,程序是:
1.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缘由,原所在系(部)予以证明并加盖公章;
2.在遗失地的省级报纸刊登“遗失启事”,声明作废;
3.毕业生携带申请和上述报纸及身份证件到省政务中心申请办理。
第四十二条 参加西部计划、省基层计划的毕业生按规定缓派,毕业时不派遣。本人服务期满后,再按规定办理派遣手续。